【浙江省疫情造价文件,浙江省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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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

〖壹〗、020年3月24日 ,浙江省造价总站发布通知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具体内容如下:二级响应期间费用调整:从2020年3月2日至3月22日(二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从原来的每人每天4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 。

〖贰〗 、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 ,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这一政策近来由浙江住建厅明确提出。

〖叁〗、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建筑工程人员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00元。补贴的发放依据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建筑施工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 在浙江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 ,疫情防控专项费用按每人每天40元计取。从实施二级响应起至某日止,费用标准有所降低。

〖肆〗、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费用标准与范围浙江 、山东规定按每人每天40元计取专项经费,包含防疫物资费、人工费、降效费及其他费用(仅计取税金) 。四川省明确降效费需单独计算 。厦门通过调整人工费动态指数(2016)及上浮安全文明施工费(20%)间接支持防控成本。

〖伍〗 、调整后 ,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 ”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

〖陆〗、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补贴分为四档 ,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300元、200元 、100元、50元。补贴分类依据:补贴标准根据防治工作性质和风险程度划分。具体而言,直接参与一线高风险诊疗、采样 、检测等任务的人员通常适用较高档位(如300元/天);从事辅助性工作或风险较低的岗位则适用较低档位(如50元/天) 。

工程总承包、工程造价 、工程合同等领域政策文件

〖壹〗、该方案旨在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推动工程造价市场化进程。通过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和服务等措施 ,进一步提升工程造价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贰〗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 、造价询问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 招投标: 采用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选取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取工程总承包单位。

〖叁〗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费用形式 。质量与安全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

〖肆〗、提出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解决建筑行业组织方式落后问题 ,培育全过程询问模式 。2017年 ,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发布 规范承发包管理 、合同结算 、参建单位责任义务,后续出台施工许可、工程造价等配套政策。

取消!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壹〗、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 ,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贰〗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

〖叁〗、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肆〗、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 ,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

〖伍〗 、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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