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疫情期间休假(山东省关于疫情期间工资)
本文目录一览:
- 〖壹〗、2024疫情期间年休假怎么认定?
- 〖贰〗 、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休息休假怎么算
- 〖叁〗 、烟台职工假期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 〖肆〗、山东省人社厅权威解读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劳动关系
- 〖伍〗、山东疫情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 〖陆〗 、对于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的解答(山东高院)
2024疫情期间年休假怎么认定?
疫情期间年休假是可以正常休的 ,由于疫情的原因导致无法上班,用人单位也是可以劳动者将未上班的时间认定为年休假,但需要劳动者同意,否则是属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 疫情期间年休假怎么认定?疫情期间是可以正常休年假的,疫情并不影响年假的正常休息。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
年假按工龄计算: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为10天;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年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繁重劳动强度,每年给予一定时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
工资发放: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年假安排:对这一类员工,不可安排其休年假。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放假的不算是年假,但因疫情影响 ,用人单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等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休假期间,经与职工协商,用人单位可以用职工的年休假等假期相抵工作日 。

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休息休假怎么算
疫情防控期间 ,工资待遇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休息休假企业可结合实际安排调休或补休,具体需遵循当地政策与企业协商。工资待遇确定正常工作情况:对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 ,但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不能开工生产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 ,企业按国家关于停工 、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支付工资。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休假日等各类假)。如企业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可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企业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 ,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烟台职工假期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壹〗、不应顺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 、父、母团聚的时间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延长3天假期期间重叠的 ,不再顺延。
〖贰〗、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叁〗、【法律分析】烟台生育津贴最新政策如下:一是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 ,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期限一般为98天。
〖肆〗 、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 ,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
〖伍〗、女职工生育后流产是否有假期,扣工资吗 对此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保女职工流产按怀孕时间划分为:怀孕不足两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满两个月不足四个月的 ,产假为30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引产)的,产假为42天 。
〖陆〗 、女职工生育时,产假为98天 ,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情况下,产假增加30天。如果是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产假增加15天 。对于晚育者,产假增加15天。 持有《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女职工,产假增加35天。产假期间 ,男方享有看护假10天 。
山东省人社厅权威解读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劳动关系
〖壹〗、劳动者信息报告: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如实说明感染、疑似新冠肺炎相关情况,以及假期所在地 、返岗路线等个人信息。劳动者应如实报告,用人单位收集信息应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
〖贰〗、政府部门的指导与服务职责用工指导与服务:各级人社部门需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 ,提供政策支持。劳动监察执法: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叁〗、根据2月25日,山东省人社厅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劳动关系相关问题解读》公告 ,相关问题解答如下:带薪年休假 、医疗期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应视情况而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山东疫情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壹〗、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比如企业通常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若从3月1日起停工停产,那么在3月15日发放工资时 ,就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3月份的工资。
〖贰〗 、疫情期间员工工资原则上按不低于最低工资待遇发放,未工作的员工发放规定生活费,具体根据企业停工停产周期、员工是否提供正常劳动等情况确定 ,具体如下: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叁〗、疫情期间工资应按正常标准发放,因疫情影响可协商调整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因地区而异,需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 。以下是详细说明:疫情期间工资发放规定正常发放原则:在疫情期间,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劳动合同和公司规定正常发放员工工资。
〖肆〗、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停工停产 ,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员工因国家管控不能上班的,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因管控需要员工仍然不能正常上班的 ,企业应给员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各地标准有区别 。以广东地区为例,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一直发到员工能够正常上班为止。
〖伍〗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对于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的解答(山东高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的解答如下: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问题 隔离或紧急措施期间禁止解约: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 、密切接触者 ,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 。
延伸思考:类似案件的借鉴路径政策适用优先: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时,应首先依据比较高院、人社部及地方指导意见 ,明确工资支付 、合同解除等核心规则。调解机制强化:建立“调解-仲裁-诉讼 ”分层化解机制,将调解作为前置程序,降低诉讼率。
具备继续履行条件时,当事人以疫情影响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 ,一般不予支持。继续履行造成不合理损失的,可通过延长工期、调整价款或违约金等方式继续履行 。疫情影响不足以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但符合《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情形的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近日,广东高院与广东省人社厅联合发布《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统一了涉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标准 ,涵盖六大类20余种纠纷,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企业正常经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生活费的特殊性不可抗力与经营困难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现金流紧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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