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江苏省复工通知/疫情江苏省复工通知书
本文目录一览:
- 〖壹〗、苏州肺炎复工时间
- 〖贰〗 、江苏省: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
- 〖叁〗、2020南京复工时间附通知-怎么申请复工
- 〖肆〗、各省市复工时间表最新公布,企业“停工”时间再延长,最晚到..._百度...
苏州肺炎复工时间
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政策依据:根据《苏州市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苏防控〔2020〕1号)政策内容:根据省《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肺炎防控〔2020〕3号),2月9日24时以后企业复工工作由所在县(市) 、区企业防控组具体负责 。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疫情遏制后。截止2022年6月9日 ,苏州通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规定,根据省《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肺炎防控,2022年2月9日24时以后苏州通安托班企业复工工作由所在县市区企业防控组具体负责 ,开始复工。
生产制造企业复工情况:生产制造企业推迟复工日期的较少,基本为2月10日起开始复工,少数制造企业2月3日起复工 。其他企业复工考虑:有2成企业正在考虑继续延期复工 ,42%的企业表示会在2月10日复工,不再继续延期。部分互联网和外资企业会继续顺延复工日期,具体企业复工日期可借鉴按行业总结的部分企业信息。
苏州作为“最强地级市 ” ,在推迟复工时间后,再次走到前列 。2月2日晚,苏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旨在从多个方面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电影院在停摆105天后 ,终于被允许复工,但具体复工时间尚待通知,回暖还需大片定档 ,且活下来的影视公司都经历了一次压力测试。

江苏省: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
〖壹〗、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由两部分组成: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 。
〖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此调整反映了疫情防控政策优化后,工程建设领域费用计取规则的同步更新。费用计列的停止范围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停止计列。
〖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 ,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
〖肆〗、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 ,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2020南京复工时间附通知-怎么申请复工
复工日期:根据南京市政府通告,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自2月10日起 ,企业可按照“企业自查、向区(园区)报批 、分级审核”的程序有序组织复工复业。
复工复业时间安排根据省、市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之规定,自2月10日(正月十七)起,我市将按照“企业自查、向区(园区)报批、分级审核”的程序,有序组织企业复工复业 。
企业复工应向当地市政府提出申请。若企业位于南京 ,则应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复工申请。在申请复工时,企业需准备相应的材料和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检疫查验及健康防护计划:企业应制定详细的检疫查验流程 ,确保所有返岗员工符合健康标准 。
各省市复工时间表最新公布,企业“停工”时间再延长,最晚到..._百度...
江苏省:春节期间停工 、所有新开工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20日。浙江省:温岭市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10日。杭州余杭区全区建筑企业、建设工地原则上不早于2020年2月29日24时开复工 。安徽省:具体复工(新开工)时间要根据疫情防控进展形势,请示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确定。
郑州市:重点民生工程2月25日可以复工 ,一般民生工程3月6日可以复工,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需到3月16日才可以复工。江苏省:苏州住建局发文明确,春节期间停工的所有新开工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20日 。
延迟复工:各地政府(如上海 、苏州、无锡等)通知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这是从减少人员聚集的角度来考量的,而不是从延长春节假期的角度来考量的。
浙江温州:机关单位2月9日起上班企业2月17日后复工学校3月1日后开学 企业2月17日后复工全面实行“两推迟一暂停”,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17日24时前复工 ,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和疫情防控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六)延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承诺期限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项目,延长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告知承诺期限,最迟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占用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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